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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制宜强监督 各具特色增效能——多地修订出台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更新时间:2023-04-24 08:56:09点击次数:12929次字号:T|T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是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抓手和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执法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举措,明确了新时代行政执法的目标和重点任务。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提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2024年年底前基本建成省市县乡全覆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不断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效能,近期,多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修订、出台、施行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以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以高质量监督制度全方位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理顺条块 完善监督体系

上海市在长期实践中总结了不少行政执法监督的经验做法,《上海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将这些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措施通过规章形式予以固定,已于本月开始施行。《上海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将该市各有关文件中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要求进行了系统梳理。最值得关注的是,根据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的不同特点,理顺了“块”和“条”之间行政执法监督的不同机制和监督重点。

《上海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规定了市、区、街道乡镇三级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明确了市和区两级政府对辖区内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监督,具体工作分别由市和区司法行政部门承担。街道乡镇自身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由其属地司法所协调推进。明确上级部门对下级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监督,具体工作一般由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或者指定机构承担。

针对目前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上海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将行政执法重要制度落实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4个方面纳入监督范围,并分别明确了各自主要内容。同时,明确了行政执法统计监测、专项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专项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评议、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监督6类行政执法监督类型,并分别规定了适用条件和主要内容。还规定了查阅、调取行政执法案卷或者视听资料、实地调查等7类监督具体措施。明确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实施监督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综合使用一种或者多种监督措施。

《上海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强调将监督结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作为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和相关人员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修订新规 建立咨询机制

原《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已经实施20多年,实践中存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不清、手段单一、效能低下的现象。为此,江苏省对其进行修订,改进行政执法监督的监督范围和内容、规范监督程序、创新监督方式、提升监督效能。修订后的《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于本月开始施行。

为了避免行政执法监督流于形式,《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对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的监督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包括: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组织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资料,听取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陈述事实、说明理由;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监督事项相适应的其他监督方式。

行政执法面广、涉及相对人多、社会影响大,有些行政执法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为此,《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智力支持作用,建立咨询论证机制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建立咨询论证机制。邀请专业人士组成行政执法监督协调咨询委员会,对重大行政执法监督事项进行商议。组建由专家、学者以及专业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组成的咨询论证专业人员库,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同时,借鉴其他地区的有益经验,确立了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等作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为提升行政执法监督的效能,《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违法行为,由政府负责人签发督查令,责成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监督部门发现问题进行处理时,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报监督部门;对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事件、重复发生的类型化行政执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执法事件,监督部门可以采取发出书面督查函或者组成督查组等方式进行督查。

解决问题 优化营商环境

现行的《拉萨市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拉萨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对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的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长期以来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单一,导致公信力不足;监督渠道不畅、力度不大、手段不多,行政执法监督可能流于形式;监督队伍建设滞后,监督工作缺乏指导,部分监督权得不到有效行使和落实等。为此,拉萨市以问题为导向制定《拉萨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施行后,将解决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促进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拉萨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突出社会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投诉或者举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公开网络、电话、信箱等投诉举报渠道,受理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情况应当书面反馈投诉举报人。

《拉萨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的程序,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立案调查后,确认行政执法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的,依法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被监督机关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依法分别作出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处理决定,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3.04.21 记者 林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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