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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严查!谁在操控《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

更新时间:2022-07-25 09:55:06点击次数:21865次字号:T|T

原文标题:《反垄断与资本围猎消费者权益的博弈——防水标准规范和防水行政规定涉嫌垄断的分析与审查建议》

    

作者单位:四川三维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作者姓名:王新全 王佳点 王家斌


作者单位:中国建材苏州中材非矿院防水材料研究院

作者姓名:沈春林


作者简介:


王新全,四川三维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多年从事防水材料生产,施工和防水工程渗漏治理,拥有国家发明专利,联系电话:13981738775。


沈春林,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国建材苏州中材非矿院防水材料研究院院长,中国硅酸盐学会新型建材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标准协会建筑防水专业委员会专家,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工程材料与技术专业委员会建筑人才技能培训专家组主任,泰山领军人才,防水行业唯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联系电话:13306211108。


摘要:多年来由于我国防水标准规范的导向性缺陷,导致工程防水过程中普遍存在结构缺陷和渗漏,且这种因结构缺陷引起的渗漏长期存在,缺乏有效监管。防水工程的防水功能模糊不清,定位不明确,导致防水行业混乱与垄断相伴相生,资本野蛮无序扩张,利用防水标准规范和行政规定垄断防水市场、违背公平竞争原则,排除和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愈演愈烈,随着国家反垄断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为防水标准规范和防水行政规定的垄断修改完善提供了法律法规保障,值此之际,本文首次提出弥补防水标准规范的导向性缺陷和界定垄断的必要条件,清除防水行业混乱,规范防水工程践行防水的价值,在防水价值基础上实现市场经营主体的经济效益,结合防水行业分析防水标准规范和防水行政规定涉嫌垄断,以供反垄断审查修改参考。


关键词:结构缺陷 导向性缺陷 垄断 必要条件 消费者权益


1 背景

1.1、防水行业问题浅析

    多年来,我国防水工程的防水功能模糊不清,定位不明确,工程防水过程中普遍存在结构缺陷和渗漏,且这种因结构缺陷引起的渗漏长期存在,缺乏有效的监管。防水标准规范注重防水形式不注重防水结果的导向性缺陷、逻辑混乱甚至矛盾的防水标准规范和防水行政规定,进一步造成防水行业混乱和渗漏率的不断升高,为资本的野蛮无序扩张,利用切割、锁定、围猎消费者权益创造了有利条件,二者相互协同禁锢驯化防水市场,导致防水行业混乱与垄断相伴相生,尤其是利用防水规范的“技术法规”性质和标准规范体系中的顶层优势以及强制性要求,运用资本优势干扰防水标准规范的制定和修定,商业化操纵防水技术问题,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形成防水行业垄断。形象比喻类似于俄罗斯套娃,最核心的是资本围猎所得的商业利益,最外层的是抽象行政垄断形成的合规性壁垒,最终既得利益的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利用资本优势垄断防水市场,违背公平竞争原则,排除和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通过利益输送和捆绑锁定大宗消费主体抢夺市场份额。最终建设项目工程防水过程结构缺陷依然普遍存在,渗漏问题恶性循环,严重妨碍我国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的整体提高,阻碍防水技术创新解决工程结构缺陷渗漏问题,使防水行业呈现行业细分混乱纷争和混水摸鱼的现象。


工程防水过程结构缺陷渗漏维修

1.2、现行国家反垄断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公共政策

    自从2007年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发布以来,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首次明确提出“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2020年12月1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首次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2021年1月9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也提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2021年10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案)》增加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我国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上升到法律高度,这体现国家高度重视垄断危害市场经济,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营商环境的决心,为审查阻碍良性竞争、违背公平竞争原则、损害消费者权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加强了法律法规保障力度。

2 防水标准规范和防水行政规定涉嫌垄断分析

    垄断与反垄断是相对的,防水行业垄断行为的界定,应基于满足工程防水功能的必要条件和国家公共政策,如环保、节能、安全、绿色建材、双碳目标等规定。

    防水材料品种和防水措施强制性工程应用的必要条件,应以防范工程渗漏为导向,检验能否解决工程结构缺陷渗漏问题满足工程防水的需要,尤其是工程实施后,防水工程本身是否具有防止结构缺陷渗漏的功能,而不是在结构缺陷渗漏后无差别渗漏维修处理以及隐蔽所呈现的防水结果。目前实际工程中更多是从防水措施是否满足相应防水等级的防水道数要求来考虑防水设防,最终导致防水措施满足标准规范要求,但实际渗漏问题愈演愈烈的现象。

    最终防水工程验收结果应真实反映防水材料和防水措施在施工应用时表现的防水性能,避免防水工程质量验收时偷梁换柱,将工程结构缺陷渗漏无差别渗漏维修处理的结果作为防水工程本身的防水性能对待,禁止工程防水过程的防水质量检验李代桃僵挂羊头卖狗肉,蒙蔽甚至欺骗消费者。

    防水工程的防水过程必须体现防水价值,包括防水使用价值和防水经济价值。防水工程的使用价值在于防止工程结构缺陷渗漏,隔离水对工程结构的浸蚀;防水工程的经济价值在于防水产品和服务提供利益的衡量;工程防水过程的使用价值决定防水工程存在的价值,也决定了防水工程的经济价值。防水行业需要改变的不是市场经营主体实现经济效益,而是要改变实现经济效益的规则——即实现经济效益的前提必须践行防水的价值。

    从防水标准规范、防水行政规定、反垄断法律法规、国家公共政策、防水逻辑、防水材料性能、防水工程设计、防水行业细分对比和防水工程实际防水性能等多维度综合分析垄断行为,归纳起来核心是围绕实现建设项目工程防水性能指标设置的必要条件,对照反垄断法律法规和国家公共政策进行合理性对比审查,其前提必须明确工程防水过程的防水性能要求-—防止工程结构缺陷渗漏,隔离水对工程结构的浸蚀,主要是防止结构裂缝和孔隙渗漏。

    防水标准规范和防水行政规定,抽象行政垄断采用切割、锁定、围猎方式涉嫌垄断。

2.1、防水标准规范不当切割,排除和限制公平竞争

2.1.1、根据防水材料刚柔属性切割分类,形成行业壁垒误导消费者

    有机防水材料和无机防水材料在防水工程应用中优势互补,刚柔相济相辅相成。比如在工程变形缝的结构处理必须采用柔性防水材料,而施工缝的结构处理必须采用刚性防水材料,二者缺一不可,工程结构防水设防的目的是防止工程结构裂缝和孔隙缺陷导致的渗漏,隔离水对工程结构的浸蚀。

    是否采用刚柔复合防水,取决于防水措施防止结构缺陷渗漏的性能是否满足建设项目防水功能需要。防水材料刚性与柔性只是防水材料众多属性之一,不等于防水材料防止结构缺陷渗漏的性能,防水材料的施工相容性和材性相容性以及防水耐久性同样影响其防止结构缺陷渗漏的性能,不能以偏概全,以讹传讹,误导宣传。

    柔性防水材料的延伸性能可以在结构出现裂缝和孔隙等缺陷时实现防水功能,部分刚性防水材料的结晶愈合性能可通过隔离水通过结构裂缝和孔隙实现防水功能,二者防水原理不同,形式有差异,但都能达到防水的目的。防水材料刚柔与否与裂缝渗漏与否没有必然的联系,防水材料的施工相容性和材性相容性以及防水耐久性直接影响防水材料防止裂缝和孔隙渗漏的性能表现。

    结合防水材料与基层材性相容性、施工相容性以及耐久性差异,防水材料在实际应用中的防水功能表现不尽相同。防水卷材和有机防水涂料的基层材性相容性、施工相容性以及防水耐久性综合起来都比较差,材料界面粘结强度不高,容易造成界面剥离窜水渗漏,阴阳角、施工接槎、抗浮锚杆等部位施工敷贴性不足,容易造成窜水渗漏。我国防水卷材和有机防水涂料人工气候加速老化试验标准和防水耐水性试验标准约为国际标准的一半,单层使用普遍无法满足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标准要求,而无机刚性防水材料刚好弥补了有机柔性防水材料的不足,将防水材料刚柔与否,等同于防水材料防止裂缝渗漏的性能有无明显存在误导,防水材料对应工程实践也是如此。

    防水材料刚柔与否的防水形式不构成实现防止工程结构缺陷渗漏的必要条件,也与防水设防等级评定之间没有必然联系,缺乏技术依据和事实根据,据《2013全国建筑渗漏状况项目调查报告》[1]显示,屋面防水按照防水标准规范规定“刚柔并济”原则,全部采用柔性防水材料平均渗漏率为95.33%,调查28个城市每个不低于100幢楼,其中9个城市100%的渗漏,7个城市99%以上的渗漏;防水措施设计防水层数的多少也构不成实现防止工程结构缺陷渗漏的必要条件,与防水设防等级评定之间也没有必然联系,防水层设计道数与防止结构缺陷渗漏以及防水设防等级评定之间更没有技术依据和事实根据证明存在必然联系。防止结构缺陷渗漏的性能才是实现建设项目防水功能的必要条件,例如将“一种防水涂料自动愈合修复混凝土结构裂缝的检测方法”,作为检验防水材料防止结构裂缝渗漏性能的检验判定方法,防水工程现场防水过程中检验防水材料和防水措施防止裂缝渗漏的性能。

    刚柔分类切割划分防水材料以《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以下简称防水通用规范)送审稿为例,将防水材料刚柔区别对待,进行行业细分,导致混乱纷争,在防水材料缺乏防止工程结构缺陷渗漏的防水性能作为依据的情况下,以刚柔属性划分防水材料对工程防水功能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只会误导消费者。

    防水工程一直以来大部份采用的是柔性防水材料,行业头部企业主要生产柔性防水卷材和柔性防水涂料,强调防水材料的刚柔属性差异进行分类划分,推导其对应工程实施时防止裂缝渗漏的功能差异,防水逻辑极不严谨,没有技术和事实依据,其忽视了防水材料施工相容性和材性相容性以及防水耐久性差异对防水结果的影响,刻意回避防水材料防止工程结构缺陷渗漏的性能,为防水设计分类选材时排除和限制单独使用刚性防水材料,尤其是排除和限制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提供分类依据,严重误导消费者,形成刚、柔防水材料使用壁垒,损害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利用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益(据估算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现市场份额不足5%),损害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利用柔性防水卷材和柔性防水涂料耐久性差,单独一道使用无法满足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要求必须复合使用的特点,防水通用规范设计一级防水规定必须采用两道及两道以上防水措施,增加防水道数,相应增加工程造价,防水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却没有相应提高,回避工程防水过程结构缺陷渗漏,涉嫌变相强买强卖和强行搭售,损害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损害消费者利益,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排除和限制竞争对手利用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排除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单独一道外设防水做法作为一级防水的市场应用,刚性与柔性防水材料单独或多道使用与否,都是一样的防水工程渗漏检验合格判定标准,适用规则是平等的,但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和机会不平等。刚柔防水材料不当切割误导,若不作修改发布实施涉嫌抽象行政垄断。

2.1.2、防水材料与防水工程切割形成质量管理壁垒

    防水工程是系统集成的工程,由工程结构和防水材料品种与防水措施共同组成,防水材料品种和防水措施针对工程结构的适配性,即施工相容性和材性相容性与防水耐久性,共同决定防水工程的质量。防水标准规范强制性规定防水材料品种和防水措施,却没有规定防水材料品种的施工相容性和材性相容性指标,既使有针对防水卷材和有机防水涂料防水耐久性方面的规定,也只有约为国际标准的一半,这种防水标准规范导向性缺陷,将防水材料品种和防水措施本身应具备的工程适配性能切割剥离,让防水工程施工解决防水材料适配性问题既不科学更不合理,明显诿过于人,造成防水材料品种和防水措施施工图设计符合规范强制性规定,但设计的防水材料品种工程适配性差,不具备防止结构缺陷渗漏的性能,在工程防水过程中结构缺陷往往普遍渗漏,却无法追究防水材料工程适配性差导致渗漏的责任。

2.1.3、防水工程渗漏转换切割造成防水逻辑混乱

    工程防水过程结构缺陷渗漏通过无差别渗漏维修处理,将工程实施时本身只有二级甚至三级标准的防水工程转换成防水标准规范规定一级标准的防水工程,导致防水标准规范设定的一级防水材料品种和防水措施与实际工程防水等级没有任何关系,防水逻辑错误,这样的防水措施多道设防,没有起到提高防水工程质量的作用,反而增加工程造价,增加消费者的经济负担,损害消费者利益。

    工程防水过程结构缺陷普遍渗漏,防水行业却呈现欣欣向荣的表象,所谓的防水材料与防水工程行家混乱纷争,你方唱罢我登场,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导致行业大咖在行业年会发表感慨“水太深”的防水行业怪象。

2.1.4、防水标准规范不当新旧防水技术切割,排除和限制公平竞争

    防水标准规范针对技术方法和防水措施的合规性认定缺乏统一标准,导致技术方法和防水措施合规性论证混乱,任意以新旧切割划分技术方法和防水措施,歧视性双重标准排除和限制公平竞争。以通用规范送审稿为例,将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单独一道外设防水做法作为一级防水纳入“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范畴,要求进行合规性论证方可使用,与其它防水材料和防水措施区别对待,而住建部于2002年10月14批准实施的《地下建筑防水构造》02J301图集,早就将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单独一道外设防水做法作为一级防水使用,这样的切割划分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条,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规定的原则相违背,以不当新旧技术方法和防水措施切割划分防水材料品种与防水措施,严重误导消费者,有排除和限制公平竞争的效果,若不作修改发布实施涉嫌抽象行政垄断。



防水企业联名建议审查防水通用规范

2.1.5、防水行政规定不当切割,排除和限制公平竞争

    防水工程渗漏投诉不止,行业混乱纷争,导致个别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焦虑,滥用国家公共政策出台行政规定垄断防水市场,引发进一步的混乱纷争,防水行业混乱与垄断相伴相生,例如,某住建厅明文规定淘汰某种防水材料的使用,而住建部却紧跟着出台文件鼓励前者淘汰的防水材料使用,更有住建局联合出台文件以环保的名义强制性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使用高分子防水材料,排除其它防水材料的使用,其上级住建厅紧跟着发布地方标准推荐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在地下防水工程使用等等;随着防水工程渗漏引发不断投诉,地方各级行政主管不断出台各种排除和限制规定,却没有一家能说明其排除和限制的必要条件与技术依据以及工程实践结果,涉嫌行政垄断。

    以防水通用规范送审稿为例,将热熔型防水卷材纳入强制性使用范围,而住建部于2021年12月14日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文件,淘汰、限制热熔型防水卷材的使用,防水通用规范与国家公共政策文件相予盾。

2.2、防水标准规范不当锁定,排除和限制公平竞争

2.2.1、防水标准规范设计防水材料品种和防水措施规定的不当锁定,形成防水施工图设计合规性使用壁垒

    防水标准规范和防水行政规定的强制性防水材料品种和防水措施规定应基于实现建设项目工程防水功能的必要条件,以防水通用规范送审稿为例,强制性规定一、二级防水工程的防水材料品种和防水措施,条文说明并没有说明规定的必要性,规范设计的强制性规定缺乏技术依据和工程实践结果支持。任意切割、锁定防水材料品种和防水措施的防水等级评定,防水逻辑不科学,其排除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单独一道外设防水做法作为一级防水使用,既没有技术依据,也不符合消费者利益,若不作修改发布实施涉嫌抽象行政垄断。

2.2.2、防水标准规范和防水行政规定不当锁定,导致市场传导防水材料品种与防水措施不当锁定形成市场进入壁垒

    防水标准规范和防水行政规定的不当锁定市场传导,使得既得利益的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利用资本和品牌优势,引导规模消费企业进一步锁定采购防水材料品种和品牌,垄断阻碍竞争对手基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损害下游消费者权益,还导致工程防水过程结构缺陷普遍渗漏,严重背离防水工程的价值。

    防水标准规范和防水行政规定的不当锁定市场传导,防水材料市场消费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其防水工程技术标准进一步锁定防水材料品种和品牌,锁定防水工程使用防水材料品种和防水措施,形成市场进入壁垒强化垄断,例如,某大型国有房地产企业,集团招标指定采用某种防水卷材,并规定防水卷材原材料选用品牌,严重内卷,阻碍市场竞争,损害下游消费者利益。

2.3、防水标准规范和防水行政规定的不当切割与锁定,导致资本围猎消费者权益,损害消费者利益

    防水工程设计不仅要遵从防水标准规范,还应考查选用的防水材料品种和防水措施能否防止工程结构缺陷渗漏。

    防水设防等级对应防水工程验收等级,而在工程防水过程中,结构缺陷渗漏通过无差别渗漏维修转换达到验收标准,防水工程设防等级与防水工程验收等级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使防水工程质量二、三级的防水工程也可以通过无差别渗漏维修达到一级的标准。

    以防水通用规范送审稿为例,大幅度提高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大范围提高防水工程设防等级,通过防水材料复合防水措施设计使用,认定防水材料品种和防水措施的设防等级,甚至要求地下防水工程心须采用一道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不仅增加防水材料使用的道数,还相应增加防水工程造价,而防水工程质量标准却没有相应提高,其工程结构缺陷渗漏依然无差别渗漏维修处理转换达到验收标准,规范这样的导向性缺陷规定涉嫌变相强买强卖,强行搭售,损害竞争对手利益,损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利,损害消费者利益,据估算现有防水市场规模每年2500-3000亿元,将会提升到每年5000-6000亿元。

    通过防水材料刚柔切割分类误导,技术方法和措施不当新旧切割划分,防水材料品种和防水措施设计不当锁定等切割、锁定方式,在防水通用规范设计一级防水中,将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单独一道外设防水做法作为一级防水使用排除在外,缺乏技术和事实根据,损害竞争对手利益,损害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损害消费者利益。

    防水标准规范和防水行政规定,在不构成工程建设项目防水功能的必要条件下,任意切割、锁定防水材料品种和防水措施的导向性缺陷不当规定,排除和限制公平竞争,导致防水工程施工图设计时,不当排除和限制防水材料品种与防水措施的工程应用,这种垄断为资本无序扩张,利用资本优势围猎消费者权益创造了规范的合规性条件。

3 审查修改建议

3.1、提高防水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应防水规范中防水工程设计标准的提高

   要想解决多年来工程防水过程结构缺陷普遍渗漏,恶性循环的问题,必须从强制性防水规范“技术法规”顶层入手,明确定位工程防水过程防止结构缺陷渗漏的性能指标参数,弥补防水标准规范的导向性缺陷,例如,“防水工程结构背水面隐蔽前,符合混凝土结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的裂缝或者等同直径的孔隙出现渗漏时,不做渗漏维修处理,各渗漏处三个月后不得有渗水和湿渍,同样适用于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内的渗漏检验”等,提高防水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突破原有防水标准规范只注重防水形式不注重防水结果的形势,防范原有防水标准规范条件下既得利益者对垄断审查修改的干扰,维护市场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鼓励创新解决工程结构缺陷渗漏问题,才能从根本上改善我国防水工程渗漏问题。

    以防水通用规范送审稿为例,通过以上提高工程防水过程渗漏检验合格判定标准,可以对应防水通用规范大幅度提高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标准和大范围提高防水工程设防等级标准,避免防水通用规范“穿新鞋走老路”,弥补防水通用规范的导向性缺陷,规范防水工程必须践行防水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

3.2、加强防水标准规范和防水行政规定的反垄断审查

    全面梳理现有防水标准规范和防水行政规定,按照我国反垄断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对垄断例外——满足工程防水功能必要条件进行审查修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水标准规范和防水行政规定的制定与修定,也应结合对垄断例外——满足工程防水功能必要条件进行条文反垄断审查。

3.3、建议实施的可行性

    近年来随着国家反垄断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反垄断执法力度不断加强,对于防水标准规范和防水行政规定垄断,修改完善势在必行。

    在防水标准规范长期垄断的形势下,防水行业只注重防水利益,不注重防水价值,强调防水形式,忽视防水结果,违背公平竞争原则,损害竞争对手利益,损害消费者权益,这样的抽象行政垄断必须加以改善。

    随着防水材料技术的发展,改善防水工程结构缺陷渗漏的技术已经成熟,推广运用效果显著,防水行业技术转型升级符合消费者利益却会影响现有防水行业格局,将会给现有防水标准规范规定既得利益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利益带来冲击,既得者利益与消费者利益的矛盾,随着防水通用规范送审稿的规定,资本围猎消费者权益的垄断与反垄断斗争将更加激烈,防水产业转型升级之路取决于这场垄断与反垄断博弈的结果。

4 意义

    通过审查防水标准规范和防水行政规定的垄断,改善防水市场营商环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结束防水行业混乱,完善防水标准规范和防水行政规定的导向性缺陷,规范防水工程回归防水的本质——防止工程结构缺陷渗漏,隔离水对工程结构的浸蚀,践行防水的价值,让消费者获得更好的防水体验,促进防水行业整体转型升级。


参考文献:

[1]中国建筑防水协会.《2013年全国建筑渗漏状况项目调查报告》[R].20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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