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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驶入“快车道”

更新时间:2021-12-06 08:17:14点击次数:13225次字号:T|T

突出“小户型、低租金”,注重解决新市民、青年人过渡性住房困难,优先保障新就业大学生、基本公共服务群体和低收入住房困难人员的居住需求,福建省厦门市从建设运营、租金监测评估等方面提出了15项配套措施,形成“一张床”“一间房”“一套房”等多种保障性租赁住房产品供应结构。截至目前,厦门市已筹集项目73个、9.27万套(间),预计今年内可竣工项目24个,提供房源3.17万套(间)。

做到“三个到位”

统一思想、认识到位。厦门市委市政府把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和保障新市民、青年人住有所居的重大民生工程。成立以分管市领导为组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26个部门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市重点项目考核办法,实行清单化管理,纳入日常督查和绩效考评。

政策先行、配套到位。政策机制配套是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基础。目前,厦门市已搭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其中,把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重中之重。同时,出台《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厦门市加大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文件,保障性租赁住房“1+3+N”政策体系初步形成。

摸清底数、规划到位。摸清保障对象需求的“家底”,是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前提。作为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高房价是影响新市民、青年人“安居”的痛点难点,厦门市把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保障新市民住房需求、解决城市住房问题的重要抓手。一方面,通过多部门信息联动,全面摸清住房困难群体的租赁住房需求;另一方面,结合土地和房屋资源情况,统筹考虑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发展形势以及地铁、BRT(快速公交系统)交通网络。

实现“三个提速”

房源供给是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前提。厦门市积极探索快速增加房源供给的路径方法,在存量房源筹集转化、利用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建设、非居住类房屋改建、鼓励企事业单位自建等方面探索出“厦门路径”。

在多渠道拓宽房源供给上全面提速。厦门市加快宿舍型租赁住房、国有土地出让配建的租赁住房等享受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的6类存量租赁住房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短期内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在此基础上,盘活存量、提升增量,多渠道拓宽房源供应,包括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旺盛的产业园区、外来人口集聚周边,利用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将存量非居住类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盘活企事业单位低效利用和闲置的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提高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面积占比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推动多主体参与上全面提速。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建设投资,鼓励国有企业带头引领、吸引知名房企进驻、支持关联行业机构积极参与。发挥国有企业“压舱石”作用,重点培育15家国有住房租赁企业,鼓励国有企业参与集体发展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盘活闲置可用房源、通过公开出让取得租赁用地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发挥企业开发运营产业园区的优势,采用配建、盘活自有房屋等方式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促进“职住平衡”。同时,吸引一批全国知名住房租赁企业(品牌)入驻,推动本土房地产关联企业向住房租赁企业转型升级。利用企业自身资源优势,培育形成专业化、规模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

在完善金融、财税保障上全面提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入金融支持,吸引更多主体和资本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设立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启动资金和住房租赁发展基金。由发改委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机构)参与,加快研究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支持政策。“十四五”期间,厦门市将投入约250亿元用于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补助。同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为住房租赁企业减免相关税费,“十四五”期间预计可减免税费约10亿元。

强化“三项监管”

监管措施是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有效运行的重要支撑。厦门市通过完善机制、建立平台,构建全周期闭环监管体系。

强化制度监管。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出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市场租金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住房租赁信息发布、用地监管等系列政策,强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全流程监管。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落实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督检查和合同登记备案,防止出现以租代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强化平台监管。按照“通盘考虑、突出重点、适度超前”的思路,以“天地图·厦门”为底板,依托公安部门房屋大排查数据、民政部门地名地址、不动产登记和房屋安全排查,建设“一库(房屋基础数据库)一系统(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一平台(监管分析平台)”,整合全市住房租赁管理信息数据和优化升级功能模块,建设全市各类房源的基础数据库,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线上监管。

强化过程监管。实行“建前约定、建中监督、建后监管”,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全过程管理。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按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要求,明确对租金、户型和租住对象的限制性条款约定;在“非改租”项目改建前,明确不得分割登记、分割抵押、分割销售和不得以租代售等禁止性条款。出台绩效评估实施方案,量化考核细则,持续优化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监测评价体系。通过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项目、合同、租金备案和发挥执法部门和属地政府作用,强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监管。


中国建设报